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5 18:51:46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如:李某是北京某有限公司股东,其发现公司董事黄某在履行公司职务时严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书面请求公司监事陈某向法院起诉黄某承担赔偿责任遭拒后,李某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对黄某的诉讼。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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