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2 03:48:56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并且在日常生活中,往往由于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关系密切,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往往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出,要求名义产权人返还购房款也相对困难。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方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编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方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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