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票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