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6 22:14:07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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