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
(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
(五)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六)拟设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风险提示:要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除了提交必要的文件、资料等,还需要有法人代表、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等必要事项。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我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