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6 03:02:29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修理、改造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废的其他情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风险提示:特种设备的报废、销毁和回收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救治,并垫付相关费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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