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取得生产许可所应具备的条件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原发证部门备案;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地址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由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不得超出许可的范围和期限从事生产活动;
(四)不得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风险提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生产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