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委托方为使用单位;
(三)出租配有特种设备的场所的,可以约定使用单位,未作约定的,出租方为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风险提示:特种设备属于特种设备所有权人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特种设备的,共有人应当协商确定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未确定使用单位或者实际负责人的,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