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主体不同行使期限也有所不同:
1.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不仅存在于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而且延续至破产程序终结后的2年内。
风险提示: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
1、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
2、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