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账款质押是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他人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这种担保应属于权利质中的普通债权质。
2、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3、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债务清偿或者提存。
风险提示:应收账款特征:
应收账款为一般债权、金钱债权,系由合同产生。
1、应收账款是因合同而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A、应收账款不以质权设定时已存在为限;
B、应收账款应是基础交易关系(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设施而取得的)已经确定的账款;
C、应收账款排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责任等法定之债。
2、应收账款是非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应收账款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