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的基数是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工资包含哪些项目是问题的关键。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应发工资为准,也就是说属于工资性质的货币性收入都应计算在内。
风险提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应当符合: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劳动合同期满的;
(七)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八)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