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应该属于福利。最早的关于高温下作业可参照的法规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而此办法中并未强调如果不给高温津贴有什么风险,只说明各地区、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订实施细则,也没有处罚规定。但是各地均根据各地方的温度每年都会制订当年的高温津贴标准,劳动保障部门提醒:高温下工作中暑算工伤,治疗期间有工资。建议企业、工会能够体恤员工,在企业能够负担的情况下,让员工享受此项福利。
风险提示: 高温的分级,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外温差分四级。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或高于30℃的地区,高温作业按表2分级。
凡高温作业地点,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的工种,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