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债务人所在地律师,通过非诉讼方式追收货款。
一旦通过自行友好协商不能收回货款,可以及时委托债务人所在地律师,与其沟通,寄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货款,并听取其拒绝付款的原因,促成双方争议的解决,收回应得的货款。如果对方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理由不支付货款,完全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拖延旅行,出口商应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收。
2、在当地提起诉讼追收货款。
大多数外国进口商在中国国内没有代表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中国进行国际商事诉讼。
3、其他的变通的方式。
对于一些数额较小的逾期应收账款追收案件,可以委托当地的催收机构予以追收,自己也可以积极地采取一些措施迫使对方付款。
风险提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将进口商恶意拖欠货款的事实上传到互联网,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相关的圈子里予以发布,或者做一些网页优化。进口商顾忌到自己的商业声誉,考虑到拖欠货款的数额较小,是有可能“自愿“付款的。当然这样做一定要谨慎,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方不付款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否则有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