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限限制。
1、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
2、十八个月是除斥期间,为法定不变期间。
3、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风险提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合同有约定应付款时间的,按照约定。
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