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1、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借款合同,合同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
2、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借款合同。
风险提示:债务人提起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公证借款合同的执行。债务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债权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