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使用海域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项目;
(二)填海、围海和建设非透水性海上人工构筑物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
(三)影响海洋功能区划主导功能的项目;
(四)涉及港口、航道等海上交通安全的项目;
(五)涉及国防安全、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项目。
风险提示:除必须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的项目规定以外使用海域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申请人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法律依据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