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时,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矿产储量登记表和采矿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以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的证明材料;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方案;
(六)其他相关资料。
风险提示:采矿权人申请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打井审批和采矿许可手续。采矿权申请人逾期未办理采矿许可登记的,采矿范围不再予以保留。
法律依据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