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经营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市场经营者提供消防、安全、水电、通风、公共卫生等必要的经营条件;
(二)向市场经营者提出消除安全隐患和改进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风险提示:场内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活动。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商位亮照经营,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经市场经营者同意,场内经营者可以出租、出借、转让商位。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