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的城镇供水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出现哪些损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供水单位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一)在收取水费时违规代收其他费用,或者未经用户同意强行划转应缴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二)不执行规定的水价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0 23:37:31

供水单位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在收取水费时违规代收其他费用,或者未经用户同意强行划转应缴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二)不执行规定的水价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用水申请或者供水;
(四)不按照规定擅自中止供水、限水;
(五)违反规定擅自增设供水条件;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
风险提示:供水单位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或者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计划性停水或降低水压,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对外发布抢修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知用户。

法律依据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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