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内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三)拒绝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四)使用与经营事项不相适应或者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欺行霸市。
(六)破坏场内卫生环境。
(七)拒绝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八)拒绝使用现金交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风险提示:农贸市场场内的经营者拒绝在农贸市场开办者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连云港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