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石家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二)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
(三)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行揽客、拼客、异地待客、故意绕行;
(五)得知乘客去向拒绝载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载客服务的拒载行为;
(六)有计价器不使用或利用计价器作弊乱收费;
(七)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
风险提示:非法出租、出借、转让、涂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证件和专用发票的法律责任:
1、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收回服务监督卡,二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