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的出租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出租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20辆以上技术等级二级(GB18344)以上的车辆;(二)有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6 01:56:36

出租汽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辆以上技术等级二级(GB18344)以上的车辆;
(二)有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未取得出租汽车租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租赁经营,使用伪造、变造或失效的出租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件经营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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