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营运的巡游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限内;
(三)符合深圳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深圳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以及车辆外观符合规定要求;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以及车辆外观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车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