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企业禁止经营有哪些内容的音像制品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五)诽谤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0 16:43:24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的。
风险提示:经营禁止经营的音像制品的法律责任:
1、由市出版主管部门或者区主管音像制品的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上海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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