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当地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
(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
(五)接受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
(七)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
(八)当地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风险提示:供热单位应当将用户室温满意度列为供热经营服务过程中的重要指标。如果连续两年用户的室温满意度不合格的,那么供热单位将有可能被强制退出市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变卖热源设施。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