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黑龙江省企业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一)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三)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四)为侵犯绿色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6 08:20:4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行为:
(一)使用与绿色食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标志,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二)销售假冒绿色食品标志产品的;
(三)伪造绿色食品标志的;
(四)为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五)利用绿色食品标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
(六)对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造成其他侵害的。
风险提示: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
(二)自行改变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名义、地址、产品范围或者其他事项;
(三)允许他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者扩大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范围。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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