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绿色食品的批发市场、配送中心、专卖商店、专柜及餐饮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出示相应的绿色食品质量检测报告;
(二)禁止出售已经受到污染的绿色食品;
(三)凡超过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期限的产品,不得继续以绿色食品名义销售。
风险提示:不提供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出示相应的绿色食品质量检测报告得法律责任:
1、由被委托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报所有权人,终止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收回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牌匾,并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