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下列标准或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风险提示: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肥料、农药、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生产绿色食品要求。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