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的食品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2、生产经营致病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5 12:54:20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2、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3、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4、使用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以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油脂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7、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8、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9、超出登记的食品品种范围和包装形式生产加工食品;
10、伪造、变造、冒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产品包装、标签标识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生产加工食品;
11、接受食品生产企业和其他食品小作坊的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12、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有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法律依据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