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2 12:51:26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未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四)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未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五)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六)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风险提示: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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