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风险提示: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法律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