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人员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2、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以及区人民政府确定不得经营的类别;
3、不得超出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风险提示: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遵守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拒不改正的,对食品摊贩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部门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