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销售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风险提示: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销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