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向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有关材料。
2、审查核发许可证,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登记,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风险提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能力及品种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