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风险提示: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