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持有无记名债券的人即视为债权人,可以对抗公司和第三人。但这种交付必须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风险提示:
1、公司债券的转让本质上是发生与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并且不会因为发生转让行为后效力减弱或丢失,即转让后只是进行了债权人的变化,对债务人与债务不会造成影响。
2、为了加强国家对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合法的交易活动,以防止欺诈行为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内进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