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债务实现提供担保的,证券不是抵押的财产,而是可出质的财产权利。
2.质押证券的,要签订质押合同,自交付证券或者办理出质登记后,质权设立。
风险提示:质权人的注意事项: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