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下列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风险提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