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资银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拟设外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4 21:19:48

拟设外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
(三)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四)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风险提示: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人民币或者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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