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6、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7、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