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2、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3、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5、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
6、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风险提示:在我国法律当中禁止评估专业人员业务过程中做的行为,往往都是属于可能扰乱金融秩序以及存在虚假欺骗评估的情况,而一旦发现评估过程中存在着类似情况,委托人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处理, 我们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