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风险提示:在我国从事采矿业需要取得采矿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采矿业务,否则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