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18 13:13:52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服务;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风险提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和业务规则,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参与人应当遵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业务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