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7 21:14:23
1、妻子语言粗俗可以作为离婚证据,但是这个证据对于离婚诉讼并无任何帮助。离婚诉讼的证据需要对于诉讼请求能够支持的,妻子语言粗俗对于诉讼请求并无半点支持,属于可有可无的证据。
2、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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