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3 07:37:3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要求是: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4)自书遗嘱的涂改﹑增删法。商遗嘱人如需涂改或增删自书遗嘱,则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可盖章或捺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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