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风险提示: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