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的重大事项。
风险提示:召开设立大会,应当在设立大会召开之前的一定期限内,将举行设立大会的日期、议程等事项,及时通知所有设立人。在通知确定的日期举行设立大会时,应当对出席设立大会的设立人进行核对,确认其设立人资格。另外,设立大会必须由全体设立人参加,方可举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