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并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2、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相关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4、住所使用证明 ;
5、涉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6、其他规定的材料。
风险提示: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