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迁纠纷是有时效限制的,时效为六个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