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 47 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 年。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劳动合同期满的;
(十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十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十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